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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配偶如何使用生育保险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5-25 11:43
导读: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配偶,在未就业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参保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或生育补贴,差额部分从职工参保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网友咨询:

  您好,我是宿州一事业单位人员,妻子是在校研究生,户口在宿州三八办事处,无生育保险,办理农村合作医疗。想咨询一下分娩时如何通过男方生育保险进行报销,如能,办理时需要什么手续?谢谢。

  市人社局答复:

  根据《宿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配偶,在未就业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参保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或生育补贴,差额部分从职工参保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限额为1000元,限额以内按实际费用结算,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如果你所在单位为你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符合国家现行的计生政策规定,那么你的配偶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你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若以上两个条件都符合,请在怀孕3-6个月之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产前登记手续,

  1、《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

  2、近期1寸照片二张

  3、参保男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本条所列资料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男职工无业配偶还须提供无业证明、男女双方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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