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参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
发布日期: 2002年7月28日
执行日期: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