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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缴社保怎么补

2021-05-09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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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社保的交纳,我们要了解具体的政策和制度,一般是要按月来及时的缴纳,如果因为辞职或者是其他的原因出现漏交的情况,就要了解一下具体的缴纳方式。那么个人补缴社保怎么补?下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个人补缴社保怎么补

  1、本人身份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2、报城镇个人缴交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在大厅办理缴费。

  3、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按个人参保办法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但不得由个人补缴以往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如需补缴,由单位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补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各一式三份,以单位名义补缴。

  4、在1998年前应缴养老保险费而从未缴纳的从业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档案、劳动合同等)审批后,均可办理补缴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个人补缴社保怎么补

  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以个人名义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补缴单位及个人1992年1月后曾经参保以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单位补缴社保时效限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补缴社保怎么补的相关介绍,个人对于社保的缴纳是按照具体的政策来进行办理的,要了解一下缴纳的方式和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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