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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16-07-1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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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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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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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其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为此,对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行为,必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取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加处滞纳金是通过给当事人增加额外经济负担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行政决定,避免直接强制带来的对抗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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