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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社保不足20年可"买断"

2015-09-0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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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省内医保转移可互认缴费年限的政策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得到了群众的热烈反响,我市至今共有1万多人办理了相关转移业务。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有不少市民不是很了解该项政策。那么,省内医保转移需要注意什么呢?

  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

  按《通知》规定,只有在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20年,并且在待遇享受地参加医保实际缴费年限需累计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才能按规定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例子]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梁伯在江门已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12年,其将之前在云浮参加职工医疗保险8年的缴费年限转来江门,这样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20年,梁伯符合条件在江门终身享受医保待遇。但如果梁伯在江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只有8年,其将之前在云浮参加职工医疗保险12年的缴费年限转来江门,虽然梁伯的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同样是20年,但其在江门则不符合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为梁伯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未满10年,如要在江门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则还需再缴交两年的职工医疗保险。

  若任何参保地缴费年限都未达10年的,参保人可以选择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然后享受医保待遇。

  达到退休年龄可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

  若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可选择以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方式,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也可由参保人选择在领取养老金账户中逐月代扣代缴,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但需要注意,如果其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继续在我市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只能选择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补足20年医疗保险费。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省内医保转移互认缴费年限的办理人需为在职职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医保缴费年限无法转移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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