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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职工可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2-12-1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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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

  摘要:《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下案例中企业要求员工内退后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做法是违法的。

  郭某是一家公司的职工。一年前,因已达45周岁,公司便要求其内退,将岗位让给年轻职工,待到50周岁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郭某觉得自己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早点回家休息、调养也是件好事,加之丈夫、儿子全力支持,遂欣然接受并很快办理了相关手续。

  可近日郭某发现,公司在其内退后一直没有为她缴纳养老保险,故找公司领导询问,不料却被领导奚落:“你已是内退人员,不上班能领工资就不错了,还要公司缴什么养老保险费?”郭某不解,遂咨询,她办理内退后,公司是否真的不必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法律人士程成表示,单位领导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她已内退,但公司仍必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首先,公司不能因职工内退而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义务。《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已经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郭某虽已内退,但并没有退休,即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仍然属于公司职工,公司也就必须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不能以她已内退、没有上班等来回避自己的法定义务。

  其次,公司必须承担补缴等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26条也指出:“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鉴于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费的一种,故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地继续拒不为其缴纳,郭某自然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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