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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各类单位需为员工缴纳工伤险

2014-04-12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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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我省对2005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获悉,该《征求意见稿》中工伤保险不仅适用于各类企业,还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

  近日,我省对2005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获悉,该《征求意见稿》中工伤保险不仅适用于各类企业,还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事务所、基金会,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全覆盖。

  工伤江苏保险,覆盖范围将扩大

  在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而《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

  两者的适用范围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后者明显涵盖了各类用人单位,不仅有各类企业,还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真正意义上实现全覆盖。

  实行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支付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储备金制度,即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

  工伤事故单位不举证,将采信亲属证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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