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3-15 06: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5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待遇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到其坐落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从2008年1月开始为全部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在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到其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办理工伤审核登记及相关手续。

      三、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在2008年6月30日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7月1日以后的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1日废止。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399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