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第4个月按月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抚恤金;
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再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如果失踪者重新出现,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已领取的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应予以退回。
参见: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 1997年2月20 日
执行日期: 1997年4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