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非因工伤亡职工待遇的处理
1、职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属于非因工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已由交通事故赔偿,企业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2、职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偿金,已由交通事故赔偿,企业不再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死亡补偿金低于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个月和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七个月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已享受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一次性补偿待遇的,企业应按《劳保条例》和原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险[1988]934号文件规定,确定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人数供养时间,并按当地(市、州)劳动部门确定的供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进行对比计算。若交通事故赔偿额高于劳动部门确定标准的,企业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若低于劳动部门确定标准的,从抵减后补差之月起由企业继续按劳动部门所确定标准支付。
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未享受交通事故赔偿的,其伤残待遇按原有关规定处理,死亡待遇仍按川府发[1988]170号等有关文件处理。
5、因各种原因职工确系未能享受交通事故赔偿的,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企业可按非因工负伤规定发给伤残职工有关待遇或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金。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伤亡职工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9]13号)
执行日期:1999年2月4日
因交通事故属于因工伤亡的待遇处理
职工因民航、铁路和水上交通事故因工伤亡的,均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中关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的有关规定处理。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内发生机动车引起的伤亡事故,属因工范围的,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发给工伤保险待遇。
参见:《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8]55号)
执行日期:1998年12月18日
意外事故伤亡的处理
职工遭受其他意外事故伤亡,按规定确定为因工或比照因工范围的,凡有第三者责任赔偿,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中关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参见:《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8]55号)
执行日期:1998年12月18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