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原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继续享受;但已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参见: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 1997年2月20 日
执行日期: 1997年4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