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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2019-03-14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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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精神,我市从7月1日起,将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一、调整对象(一)2009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南京市: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精神,我市从7月1日起,将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一、调整对象

    (一)2009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二)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三)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二、调整项目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项目有: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203元;二级每月增加192元;三级每月增加181元;四级每月增加170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即五级每月增加153元;六级每月增加145元。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114元、91元、6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91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8元。

    根据医疗、工伤、生育三险市级统筹的要求,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溧水县和高淳县仍按当地标准制定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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