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批准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这是我国首部关于“低保”的地方性法规。 《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共31条,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个办法界定了覆盖的范围,即具有厦门市户籍的居民、村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户籍所在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厦门市的在校学生。但第十一条规定,外地来厦就读的在校学生不享受该办法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 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镇(街道)财政分别按比例负担,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支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同时参考厦门市年度物价指数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城乡差别划分为城市、城镇、农村三大类;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时,应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