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 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