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42号《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在谈到连续工龄问题时指出:应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又指出,其中所讲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另根据原劳动部给原广州市劳动局的《对<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能否办理退休、退职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中所指的“工作年限”就是连续工龄。可见,单位在确定王某医疗期期限时,应将其在原中方单位国邦电镀厂与合资后的星辉电镀有限公司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以此作为享受相关等遇的依据。
案例来源: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