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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要求休“例假” 老板求助医院制定标准

2019-05-05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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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天,当肇光启先生离开南浦妇科医院时,天已经很黑了。专家拿出的休假标准让肇先生多少松了一口气,也许这样一份权威标准可以帮助他解决工作中的一个难题——如何确定女职工休“例假”的标准。肇光启是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一家新加坡外资企业的总经理,今年是他在中国工
昨天,当肇光启先生离开南浦妇科医院时,天已经很黑了。专家拿出的休假标准让肇先生多少松了一口气,也许这样一份权威标准可以帮助他解决工作中的一个难题——如何确定女职工休“例假”的标准。

肇光启是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一家新加坡外资企业的总经理,今年是他在中国工作的最后一年,就在今年妇女节前夕,公司的女性员工给他出了一道难题——每个月每个人有权利享受3天的带薪休“例假”。

在休假没有成为一项福利待遇的时候,这家拥有128名员工、47名女性员工的网络工程公司只有闵虹一个人享受了所谓的休“例假”。由于严重的“例假”痉挛反应,闵虹不能完成正常的工作。休假期间工作暂时会交给同部门的另外4位员工分担。

公司总部答复:请医院制定休假标准

今年春节之后,工程预算部另外两位女员工也要求与闵虹一样休“例假”,肇光启没有批准。因为这样一来,正常的工作就没有办法继续下去。

在公司中绝大部分女性员工得知工程预算部女员工的要求之后,纷纷表示既然公司可以给予个别员工特殊的休“例假”待遇,为什么不能对所有女性员工一视同仁。客户服务部主管邹培琪说,在“例假”期间,她很难控制烦躁的情绪,保持耐性与客户交谈,并以“例假”导致的种种不良反应会严重影响公司业务为由提出了自己的请假申请。

按照邹培琪的说法,女员工只是觉得大家都有权利享受这样一个假期。“已经有先例,为什么不能成为惯例。”摆在肇光启办公室的书面申请有14份,全部是为这家公司服务5年以上的老员工。邹培琪说:“私下里,不满5年不敢主动提要求的女员工还有很多呢!”

“她们已经很轻松,为什么还要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男性员工非常不满。在男员工的诧异声中,肇光启不得不请示公司总部。在新加坡,总公司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即严重“例假”反应女员工每月带薪休假一天,但是申请休假的女性职员不到女员工总数的1%。总部给肇光启的答复是,可以请上海一家医院为此制定一个休假标准,对于符合休假标准的女员工可以同意其休假请求。

记者在电话采访该公司新加坡总部对外联络部负责人楚建瑜女士时,楚女士表示,如此大规模的休假申请对于这样大规模的企业来讲是根本不可能批准的,只能根据具体的医学标准进行规范,休假也不是给予女员工的福利,这只是一种人性化的管理。

公司负责人:不能把休“例假”当成福利

昨天恰巧是浦东新区妇联与上海南浦妇科医院联合举办“南浦首届妇科病防治成果推广交流会”的第一天,肇光启的这样一个特殊请求引起了所有与会专家的注意。

上海南浦妇科医院中医科副主任张秀萍告诉肇光启,“例假”一般由子宫肌腺症和子宫内膜移位引起的,每个人都有个体差异性,“例假”期间的表现症状也会有所不同,一般的症状为轻微腹胀,感受不是特别强烈,只有症状比较明显的人会出现头晕、腹部剧烈疼痛、全身乏力,伴有呕吐、出冷汗、行动不便需要卧床等表现,如果出现以上症状才会严重影响工作。不过,张秀萍表示,这样的女性比例是很低的。根据张秀萍的建议,专家组设定了18项“例假”体征标准。

但是,另外一个难题出现了——如何掌握这些标准。一旦女员工提出休假还是要到医院进行“确诊”。

“那些只是生理上的标准,我们还会出现很多情绪上的变化和不适,这是不可能用条框规范的。”邹培琪说,她觉得公司没有尊重女员工在劳动中应该享受的特殊权益。

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陆胤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明确规定要对女性的“四期”(产期、孕期、哺乳期和“例假”期间)作适当的保护。

陆胤说,虽然劳动法没有明文规定“例假”期间必须放假,但如果某些女性在“例假”期间反应明显,则可以根据医生的证明请休病假。

“不能将这个假期固定,也不能把这个假期当成一种福利。”肇光启说。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张乐天也认为,休“例假”只是一个个别现象,不太可能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肇光启表示,目前唯一的办法是求助医院,用休病假的方式解决。但是由于放假门槛因为规范而提高,公司也做出了让步:如果女性员工经检查后可以休假,那么过去病假期间停发的奖金将会如数由公司发给个人。

听到这个消息,闵虹很高兴。她说,以往休假每天只有800元,加上奖金现在休假会多200元。


出处: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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