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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未被聘任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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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15:02
导读: ?案例:闪某系某液压机床厂职工,1994年8月经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获得了技师考核合格证书。闪某了解到该厂1993年考评合格的技师田某每月领取25元的技师津贴,便向厂方提出享受技师津贴的要求。厂方解释说,技师合格证表明闪某已经具备技师资格,但享受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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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闪某系某液压机床厂职工,1994年8月经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获得了技师考核合格证书。闪某了解到该厂1993年考评合格的技师田某每月领取25元的技师津贴,便向厂方提出享受技师津贴的要求。厂方解释说,技师合格证表明闪某已经具备技师资格,但享受技师津贴要等厂里正式聘用,签订聘约以后。闪某认为自己考评合格即应享受相应的待遇,遂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该厂从获得技师合格证之日起补发技师津贴。仲裁机关受案后,认为闪某虽经考评合格,具备技师资格,但未得到单位的正式聘用,裁决对其请求享受技师津贴的申诉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仲裁机关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闪某未经单位正式聘用,是不能享受技师津贴的。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改革,其目的是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于1987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按照该规定,技师作为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实行资格证书和聘用制度。资格证书是一种资格证明,而聘用则是实际使用。对于经过考评的高级技术工人,合格者发给技师考核合格证,这只表明该工人具备了技师的资格,可以被聘用,但并不意味着该工人就一定要被聘用。按照《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二款和第七条的规定:技术工人取得技师考核合格证书后,由所在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技师所在单位聘任技师,应当同被聘任的技师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该规定第十条规定: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第十一条还规定:技师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后,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他有关的福利待遇。上述规定表明:第一,并非所有取得技师资格证书者都要被聘为技师,而是由所在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第二,技师只有被所在单位聘任,签订聘约后才能享受技师津贴,一旦解聘或聘约到期未能续聘以及离开本工种本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后,都不能再享受技师津贴和有关的待遇。可见,本案中,闪某在未聘时要求享受技师津贴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闪某只有被所在单位正式聘用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单位一直不聘用,闪某也就只能是一个具有技师资格的高级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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