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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劳动仲裁案例

2014-12-1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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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下面是关于拖欠工资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导读: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下面是关于拖欠工资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案情介绍

  2004年2月至10月,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当事人农民工吴朋德在北京房山区某私营作坊主白丁齐处从事石板加工工作。2004年10月末,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当事人吴朋德因事要回四川老家,有部分工资款尚未结请。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当事人吴朋德临走时,白丁齐向其出具工资欠条一张,内容为:“白丁齐欠吴朋德工资款3000元。双方约定,如果吴朋德能在 2005年3月1日前回白丁齐处继续干活,则立即结清所欠工资;如果吴朋德不能在2005年3月1日前回白丁齐处继续干活,则该3000元工资不再支付。”2005年4月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当事人才回到北京,也没有继续在白丁齐处继续工作。2005年8月,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白丁齐给付所欠工资3000元,为此发生争议。

  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处理意见

  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既有劳务关系,又有债务关系。双方对拖欠工资款3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欠条所附支付工资款的条件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审理中,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其一、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所附条件有效,无须再支付剩余工资款。白丁齐出具欠条一张,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但是,该欠条附加了支付条件,即只有吴朋德按约定于2005年3月1日前回白丁齐处继续干活,才有权请求支付该3000元工资款。首先,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吴朋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有权对其合法债权做出意思表示,并作出任何处分。其次,该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意思表示的瑕疵。最后,该行为并未侵害国家利益,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当然有效。根据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债权债务作出处分,乃至免除债务。因此,2005年4月吴朋德才回到北京,也没有继续在白丁齐处继续工作,是对双方约定的违反,所附条件有效并成就,无权再请求支付剩余工资款。

  其二、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所附条件无效,应支付剩余工资款。此种意见的认为,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吴朋德与白丁齐之间既然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吴朋德也付出了实际劳动,白丁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无权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资。首先,所欠工资款的事实和欠条中所附加的免除债务的条件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拖欠工资款和附加支付是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支付工资款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而附加支付条件应属债务关系。该私营作坊主白丁齐应当按照约定,在合理时间里支付工资款,不能以其所附加的不合理条件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其次,欠条中所附加的继续劳动约定,应视为双方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意思表示。即使吴朋德未能按时回到白丁齐处工作,也只能是对订立新劳动合同约定的违反,所承担的也只能是缔约过失责任。实际上,吴朋德在白丁齐处所从事的石板加工工作属简单劳动,并非依赖吴朋德的特殊技能,且此类劳动力人员充足。吴朋德未能按时回来继续工作,没有给白丁齐造成任何损失,审理中白丁齐也未能举出造成损失的证据。最后,附加不合理条件免除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因为吴朋德在白丁齐处劳动,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支付应付工资所附加的条件并非原合同的内容,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其三、工资欠条附加支付条件显失公平,应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此意见首先肯定所附加条件有效成立,因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该附加条件严重损害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劳动者吴朋德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

  首先,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吴朋德当场收下欠条,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其后又持欠条要款,可推断出其完全知悉并同意欠条的内容。其次,该工资欠条是由债务人白丁齐出具,所附条件也是白丁齐一方书写,欠条上虽然上写“双方约定”,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曾与吴朋德进行过协商。再次,从当时出具欠条的情景来看,吴朋德因急于回家,作为用人单位一方的白丁齐出具的是工资白条,而兑现的条件则是吴朋德3月1日前继续回到其处工作。白丁齐对本应支付的工资款附加了免除支付的条件,该条件严重损害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劳动者吴朋德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可申请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审理结果

  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双方所争议的问题事实清楚,对欠条本身及其内容争议不大,但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吴朋德坚持索要工资款,并未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或撤消该所附加的免除支付条件。白丁齐以欠条上所附加的免除支付条件成立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工资款。法院基于认定的事实,对双方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即由白丁齐支付吴朋德工资款25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解除。

  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评析

  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中,主要存在上述三种处理意见,而争议的焦点则在于工资欠条所附免除条件是否有效的问题。正确法律适用的前提是查明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事实,理清法律关系。从分析双方法律关系入手,笔者认为第三种更具有合理性,符合本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例事实和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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