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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混乱,引发争议案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02 18:58
导读: [案情简介]申诉方:姚某某,男,52岁,某某某州某某汽车队司机被诉方:某某某州某某汽车队,法人代表人:孙某某,男,45岁,某某某州某某汽车队队长姚某某认为自己承包的车已上交承包费5万元,按合同完成了承包任务,车队不应提前终止承包合同,更不应该停发其工资、
[案情简介]

申诉方:姚某某,男,52岁,某某某州某某汽车队司机

被诉方:某某某州某某汽车队,法人代表人:孙某某,男,45岁,某某某州某某汽车队队长

姚某某认为自己承包的车已上交承包费5万元,按合同完成了承包任务,车队不应提前终止承包合同,更不应该停发其工资、福利待遇。车队辩称,姚某某拖欠车队1.2万元承包费,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应发给。

经调查,申诉方1992年1日2日与被诉方签订了内部经营承包该队12号东风牌货车两年营运合同,承包合同规定,全年交利润基数4500元,按章程纳税车队代扣营业税1493.91元,养路费6084元。承包期停发工资、奖金。劳动福利待遇,待完成任务后才能发给。被诉方在承包合同外列入申诉方承包车成本开支的修车材料费15035.76元,修车工时费2957元,油料费19626.48元,保险费200元,其他费用572元,由于被诉方财务管理混乱,错记、漏记申诉方上交4898.76元。被诉方以申诉方拖欠112643.72元为由,从1992元12月1日起停发申诉方养路费证,迫使申诉方承包车辆停止运行。申诉方在承包12号营运11个月中实际上交承包利润53475.34元。被诉方承包给申诉方的12号车况严重失修,经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结算,申诉方在尚未运行前16天修车(包括发动机大修)的费用4316.45元,不属于申诉方承担的义务(12号车上年不是申诉方驾驶的),应从申诉方成本开支数额中予以扣除。申诉方承包的12号车被迫于1992年12日1日起停止营运,应扣除12月份1770元的承包基数。

[处理结果]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当事人多次调解,尚未达成协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车队按规定补发申诉方工资福利待遇。

2、受理费由被诉方承担。

[案例评析]

1、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是被诉方的管理混乱导致领导决策失误所造成。12号车1991年承包给本队驾驶员罗某某,年末承包期满交车时,车队未作认真检查,原承包人罗某某把所有能用的大部件全部拆走,换上不能用的废旧部件。因此,申诉方在尚未营运前的修车费达10169.75元。而被诉方在财务上,除漏记外,查出不少张冠李戴的做法,把申诉方的收入记为别人的收入,把别人的拒付款记为申诉方的拒付款,加大了申诉人的欠款数额,减少了申诉人的收入数额。

2、争议发生后,被诉方不能正确对待,认为申诉方告状是不把企业领导放在眼里,并扬言,官司要打就打到底,不可能一个单位打不赢一个职工等等。

3、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该案的办案人员一度陷入困境,在此期间向劳动部专题请示,很快收到劳动部的批复,为仲裁办案人员指明了方向并顺利地进行开庭仲裁。

通过上述复杂和多种关系并存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既锻炼了劳动仲裁干部的意志,又增长了知识面,提高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对改进企业管理,理顺关系,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为预防类似劳动争议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达到了“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仅供参考,不作办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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