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原系某市钢铁制品工业公司职工。1996年8月16日,该公司对王某做出除名的决定。1996年8月23日,王某之母得知王某被除名的情况后,要求公司不要将王某除名。当时,公司的劳资科长说:“要么除名,要么调走”。此后,王某联系了某振动设备厂,该厂也同意调入王某。1996年9月11日,王某办理了个人社会保险转移手续。1996年9月12日又办理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并从公司拿走了自己的档案。但是,1997年2月,王某又因与该公司在工作调动问题上发生争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驳回王某的申诉请求。
[案例评析]
经仲裁机构调查,王某从1996年7月22日至8月16日连续旷工25天,某钢铁制品工业公司对王某做出除名决定,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当时公司同意王某办理调动手续是对王某的照顾。王某的调动手续完全由其本人亲自办理。因此,王某称他的调动是公司以除名胁迫所致不能成立。王某的调动手续已办理完毕,其与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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