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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以追索培训费为名,强行要求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02 13:46
导读: 案例:谭某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企业为上新项目派谭某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原劳动合同暂时中止,待谭某结业后继续履行,合同时间顺延。1995年6月30日,按顺延后的时间,合同期满。企业与谭某协商续订劳动合同,谭某不愿意。企业遂提出谭
案例:

谭某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企业为上新项目派谭某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原劳动合同暂时中止,待谭某结业后继续履行,合同时间顺延。1995年6月30日,按顺延后的时间,合同期满。企业与谭某协商续订劳动合同,谭某不愿意。企业遂提出谭某如不续签劳动合同则必须交回4000元培训费,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谭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经过调解,企业无条件与谭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专家评析: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例中,谭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期满了,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完全部的义务,实现了全部权利后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就解除。如果想继续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那就必须在平等协商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续订劳动合同,一方不同意则不能续订。

本案中企业想与谭某续签合同,谭某不同意,就以索要培训费要胁,迫其续签,这是不妥的。因为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作出约定,谭某的培训是企业派出的,培训所需的经费,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企业事后要求职工支付是无道理的。

由案例中可看出,企业对谭某是很看重的,上新项目派他去学习,合同到期希望他继续留下,可以推想谭某是生产中的骨干。如果当初企业能把眼光放长点,考虑周到些,从维护企业利益出发,使谭某能为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在签订培训合同时,双方协商,把原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顺延后再适当延长,在合同中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就既可以维护企业的利益又不致发生劳动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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