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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困难违法辞退职工

2019-05-02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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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由申诉人:宗某等十六名员工,中外合资某磁电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被诉人:中外合资某磁电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中外合资某磁电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1995年1月15日,中外合资某磁电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展变化为由,将宗某等十六

  案由

  申诉人:宗某等十六名员工,中外合资某磁电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诉人:中外合资某磁电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某,中外合资某磁电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5年1月15日,中外合资某磁电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展变化为由,将宗某等十六名员工作为冗员予以辞退,宗某等十六人不服,于1995年1月25日申请仲裁。

  调查过程

  中外合资某磁电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1994年底开始出现亏损,生产面临一定困难。在此情况下,该公司总经理商某以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为由,擅自作出决定,于1995年1月15日在公司职工大会上当众宣布将宗某等十六名员工予以辞退。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中外合资某磁电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辞退宗某等十六名员工的决定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 可以裁减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该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对涉及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等重大问题“必须充分协商,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定。”该公司总经理事前未提前三十天征求工会或职工意见,未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也未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便擅自作出辞退宗某等十六名员工的决定,这一决定违反了国家上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非法的,无效的。

  调查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裁决如下:

  1.撤销中外合资某磁电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商某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辞退宗某等十六名员工的决定。

  2.该公司应补发宗某等十六名员工被错误辞退期间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每人1500元。

  经验教训

  中外合资企业行使自主权,也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企业确因经营困难需裁减人员,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与工会和职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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