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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 用人单位不需要经济补偿金

2019-05-05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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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不需要经济补偿金原告石先生将被告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近日,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诉称,自己于2004年4月到被告处从事安装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6月原告调动

员工主动辞职 用人单位不需要经济补偿金

原告石先生将被告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近日,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

原告诉称,自己于2004年4月到被告处从事安装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6月原告调动工作岗位从事库管工作,之后原告提出辞去库管工作重新从事安装工作,但被告没有为原告安排工作。2008年10月21日被告无故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10月27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现对仲裁决结果不服,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于2004年4月19日到我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2007年12月提出辞职,公司批准了原告的辞职申请。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基于个人理由主动提出辞职,被告予以同意,双方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石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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