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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日上班是否必然算作加班?

2014-09-0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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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周末两天上班,一个星期没有假期,为了维护自己的劳资权益产生的纠纷案例。

  【案情经过】范小姐于2012年9月11日入职A公司(简称公司),公司为某大型连锁超市,李某担任收银员,双方签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公司的收银员实行倒班制,每周工作五天或六天,每天工作时间为6至7小时,每周六日不得安排休假。

  范小姐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后,认为其休息日期不固定,多数休息时朋友们都在上班,她只能宅在家里,很是无聊。产生了辞职的念头。

  2013年初,范小姐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范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其每周六、日工作的加班费。

  【裁决结果】

  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本案中,关于休息日加班,范小姐在公司经营的超市担任收银员,每周工作39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符合上述规定,现范小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加班,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仲裁委对范小姐关于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主张不予采信,其相应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注意事项:

  1、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安排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并不是一定要求星期六或星期日休息,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员工休息,只要不违反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时间的规定即可。

  2、工作期间员工感受到的公平性对员工的影响很大。员工感受不公平由很多方面原因产生,社会普遍认知占据比较重要的作用。在案例中,公司的做法实际上并不违法,但是对于范小姐认知中就应当在周六日休息,所以她感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致使导致仲裁案件的产生。当企业在日常管理期间,与日常的认知有出入的情况,企业应当与员工进行言明,并且引导员工的公平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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