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30日,某公司生产部发出通知,要求所有职工五一节期间加班,理由是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当青工贾某、胡某、崔某3人提出加班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时,遭到了生产部经理牛某的严厉批评。贾某等人据理力争,指出五一节是法定假日,如要求职工加班,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工人有权拒绝加班。牛经理当即表示,加班费一分钱也没有,谁要是胆敢不加班,立即开除。五一节期间,贾某等3人没去加班。
5月8日下午,公司办公室通知贾某等3人到总经理室,等他们一到,公司总经理即宣布解除公司和他们的劳动合同。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5月15日,贾某等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认为,贾某等人不服从管理,辱骂公司管理人员,其行为确属违反劳动纪律,裁决维护某公司的处理决定。
贾某等人不服,5月28日,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要求该公司提供贾某等人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然而,该公司拿不出贾某等3人违反劳动纪律的具体证据,反而要求贾某等人出示不服该处理的依据。鉴于某公司举不出证据,法院遂判决:撤消某公司解除贾某等3人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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