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被告韩某于2007年4月3日与原告签署《劳动合同书》,到原告公司任职。2008年4月2日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同意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是却拒不续签劳动合同书。后被告离职后,起诉至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公司,仲裁委支持了被告的要求,原告不服,故向东城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被告2008年5月3日至同年12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被告辩称:原告从未要求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据悉,本案将于9月18日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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