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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广东发电公司等)诉(天津工艺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一案

2019-05-0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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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琼民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能广东发电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寿右南二街四巷3号。法定代表人何绳祖,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决,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工艺品进出口集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书

(2001)琼民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能广东发电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寿右南二街四巷3号。

  法定代表人何绳祖,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决,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工艺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荣明,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宜哲,天津工艺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三亚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腾龙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冼笃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琼海五州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博鳌镇。

  法定代表人韩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冰,该公司职员。

  委托带地人王庆建,天津大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能广东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华广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天津工艺品进出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原审被告三亚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原审第三人琼海五州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五州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亚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广公司的法定带何绳祖、委托代理人李决,被上诉人工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宝平、委托代理人管荣明、邢宜助,原审第三人五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冰、王庆建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腾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3月20日,腾龙公司与海南华粤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粤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腾龙公司将腾龙公寓楼C幢(建筑面积16500m2)以单价3300元/m2总价54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华粤公司。1993年4月21日,天津外贸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委托五州公司与华粤公司签订《转让房屋经营权合同》,约定华粤公司将腾龙公寓楼C幢以单价3800元/m2总价6270万元转让给五州公司,五州公司在签约35天内分三次付清227800375元后,华粤公司在五日内负责乙方到腾龙公司另签《房屋买卖合同书》。该合同签订后,其他公司在1993年5月26日前分三次代五州公司付给华粤公司22800375元,1993年6月18日五州公司又以新五州国际贸易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的名义直接付给腾龙公司500万元,但华粤公司未履行让五州公司与腾龙公司签订对接合同的义务,遂引起纠纷成诉。五州公司于1993年6月15日依法成立,华粤公司于1992年9月18日依法成立,却于1994年4月未依法清算即注销。1995年3月外贸公司划并至工艺公司。1999年4月22日工艺公司与腾龙公司直接就腾龙公寓楼C幢有关问题进行磋商,1999年5月13日工艺公司通过《海南日报》向华粤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华粤公司及时与之联系。腾龙公司未取得预售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审认为,由于腾龙公司庭审中没有举证证明其取得土地使用证,在一审诉讼期间也没有补办预售许可证,故腾龙公司与华粤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为无效,华粤公司与工艺公司之间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也无效。华粤公司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现华粤公司已被注销,作出撤销决定的是华广公司,华广公司应负起华粤公司返还给工艺公司购房款的义务。腾龙公司收取工艺公司的购房款500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遂判决:1.《转让房屋经营权合同》无效;2.华广公司和腾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工艺公司返还购房款22800375元及500万元;3.驳回工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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