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虽不相同或者类似,但两家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际经营项目相同或者类似(需举证证明实际经营项目);
3、原单位和新单位是否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客户群;参与的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项目的重合度是否较高(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刚竞业限制纠纷);
4、原单位和新单位所处的行业和经营方式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5、原单位和新单位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相同或者经营相同、类似的业务。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简单来说,竞业关系的认定主要看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经营方式以及是否有相同的用户群体。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绝大部分,那么即是构成了竞争关系。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竞业限制的竞争关系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