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而设定的,但是很多单位都出现了滥用竞业限制条款来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或者进行恶性就业报复。看看下面这个例子就知道企业是怎么用这招的了?
2006年12月,某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同日,还与张某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离开公司之日起3年内在国内不得经营或从事科技公司同类系统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得到国内与科技公司同类系统经营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2009年2月,张某提出辞职,某科技公司未支付张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同年5月,张某申请设立新科技公司,经营范围与某科技公司相同。某科技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张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被驳回。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不得肆意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竞业限制的适用期限不能约定过长,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约定应属无效。劳动者在单位未支付补偿的情形下,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