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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终止合同是当事人的权利

2019-05-04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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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由申诉方:×酒厂申诉方法定代表人:赵×,男,42岁,该厂厂长被诉方:郭×,男,32岁,×酒厂全民合同制工人上列双方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酒厂认为,郭×在未征得本厂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厂到外单位工作,违背了劳动合同规定,遂于1991年6月20日,

(一)案由

申诉方:×酒厂

申诉方法定代表人:赵×,男,42岁,该厂厂长

被诉方:郭×,男,32岁,×酒厂全民合同制工人

上列双方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酒厂认为,郭×在未征得本厂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厂到外单位工作,违背了劳动合同规定,遂于1991年6月2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郭×续订劳动合同。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郭×于1988年2月1日与×酒厂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该厂曾多次为郭×提供机会,让其参加省、市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评酒会、洽谈会以及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班,使郭×在评酒技术方面成为本厂的权威。1991年5月28日,在参加×市举办的评酒会上,郭×结识了附近地区×酒厂厂长。该厂长以提高郭×工资两级,给宽敞住房一套,并安排其爱人到厂科(室)上班为条件,要郭×去该厂工作。郭×经过反复考虑,认为自己原来与厂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已满,厂方并未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等于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便去外单位工作,并认为这属于正常的流动,厂方应当同意。但×酒厂领导却认为,双方合同虽然到期,由于厂里忙,还未来得及与职工办理续订合同手续,实际上双方仍然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郭×如要走,仍需经厂方研究决定;厂方如不同意,郭×是不能流动的。但郭×决心已下,最后竟连档案也不要,就去另一酒厂上班了。×酒厂虽多次做工作,劝其返回原厂上班,终未奏效,便提出让郭×赔偿在合同期间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的1000多元养老保险金以及为其支付的2200多元培训费的要求。郭×也提出两项条件,一是×酒厂须明确行文按时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并同意自己的流动,交还本人档案;二是厂方所赔偿两项金额各减半。×酒厂拒绝了郭×提出的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三)处理结果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认为,×酒厂在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办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郭×依靠本厂多次提供的培训机会成为业务骨干后,擅自“跳槽”,有悖情理。经主持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协商,本着互应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终止郭×与×酒厂的劳动合同;

2.鉴于郭×离厂后,会给×酒厂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郭×赔偿厂方培训费及其经济损失2500元,加上养老保险金1000多元,共计3500多元,在调解书生效之月起一个月内分两次付清;

3.×酒厂交还郭×的档案;

4.仲裁费60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四)分析与评述

1.这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9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本案×酒厂与郭×所签合同期限已满,双方本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但双方均未提出,这不仅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也为发生争议埋下隐患。对此,×酒厂应负主要责任。厂方应当吸取教训,增强合同法律意识,以确保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2.关于×酒厂提出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果有某种客观原因而未能及时续订,后来双方又完全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仍可从第一次合同期满的时间算起,再续订一定期限的合同。但如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从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及法律效力方面考虑,则不能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郭×在短短的三年内成为×酒厂的业务骨干,与厂方的培养有直接关系。但他在掌握技术后,擅自“跳槽”,到待遇优厚的企业去工作,确实对原单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厂方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培训费是符合情理的。但是,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3条:“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以赔偿”的规定,结合本案,双方合同到期没有及时续订,应视为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期内,郭×并未因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厂方让郭×赔偿经济损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关于赔偿养老保险金问题,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合同制工人经批准跨地区转移单位的,原企业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将其所在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总额,除扣除管理费外,连同利息一并转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因此,×酒厂让郭×赔偿养老保险金的做法与国家规定是相违背的;劳动仲裁机关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规定郭×赔偿厂方为其支付的退休养老金1000元,也是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

此外,需要强调的问题是,仲裁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必须遵守依法调解的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本案中当地劳动仲裁机关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符合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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