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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安检不负责 状告解约被驳回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05 02:12
导读: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因在2003年非典期间未尽安全检查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北京某公路运输公司安检员刘某的上诉请求。2002年1月1日,刘某与北京某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以后,刘某一直在该公司从事安全检查工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因在2003年“非典”期间未尽安全检查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北京某公路运输公司安检员刘某的上诉请求。

2002年1月1日,刘某与北京某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以后,刘某一直在该公司从事安全检查工作。

2003 年3、4月份,正逢“非典”疫情最为严重的时期,作为承担北京开往外省的公路货运和客运工作的北京某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自然成为“非典”防制的前沿阵地。4月23日16时,刘某当班,在对北京开往包头的京AZ3451客车进行例行出站安全检查时,未发现该车已被人私自拆掉了座位,致使车辆实际铺位少于乘客人数。出站时刘某自认为该车在进站时已经进行了检查,故没有对该车的后备箱进行再检查,便准予该车作为合格车辆出站。

车刚开出站后,有人便从后备箱中取出设备自行加铺,导致车辆超载运营,引起乘客不满,事后一名内蒙古临河市的乘客将此事向国务院和北京市委进行了投诉。5天后,该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刘某在工作中未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失职为由,作出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刘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安全检查员在对京AZ3451客车检查过程中存在疏漏,且此事发生时,正逢北京“非典”疫情严重时期,客车超载对乘客的人身安全和疫情的传播存在隐患,性质较为严重。北京某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对刘某作出的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对刘某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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