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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违约金而擅自离职单位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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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00:33
导读: [案情简介]吴某1999年8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单位对吴某进行培训,吴某应为单位服务满10年,在十年服务期中任何一方提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2005年1月,吴某因另有发展,准备离开甲公司,但恐其解除劳动合

[案情简介]吴某1999年8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单位对吴某进行培训,吴某应为单位服务满10年,在十年服务期中任何一方提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2005年1月,吴某因另有发展,准备离开甲公司,但恐其解除劳动合同,会被甲公司追索10000元的违约金。遂未在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擅自离职,不再上班。至2005年2月底,吴某已连续旷工超过15天,甲公司在多次催促吴某上班未果的情况下,对吴某作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而吴某认为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是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自己并不构成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案件评析]《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由此可见,吴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条款。吴某在服务期内欲离开甲公司,却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采取擅自离职,不再上班这一消极行为,其本质是一种规避违约金条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的甲公司无奈主动以吴某严重违纪行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这一作法并无不当。而且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以吴某在服务期内不履行劳动合同这一违约行为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吴某违约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应由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本案经仲裁庭裁决,对甲公司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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