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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的医疗费

2019-05-04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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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诉人:李某,某省某市机械厂工人。被诉人:某省某市机械厂。案情:1997年10月,申诉人因患脑溢血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6871.71元。某市机械厂以申诉人自动离职为由拒绝报销医疗费用。申诉人不服,于1997年11月4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
申诉人:李某,某省某市机械厂工人。

被诉人:某省某市机械厂。

案情:

1997年10月,申诉人因患脑溢血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6871.71元。某市机械厂以申诉人自动离职为由拒绝报销医疗费用。申诉人不服,于1997年11月4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诉人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李某系某省某市机械厂铸造车间工人,1967年参加工作,1985年体检时发现患有高血压病。1990年后,因铸造车间无生产任务,处于停产状态,李某与其他工人一样,没有上班。后来铸造车间恢复生产,李某找当时的厂长杨某,说明自己患有高血压病,身体不适应铸造工种的高温、重体力劳动。杨考虑到李某有病的实际,说研究以后再说,使李一直在家至今。1997年5月,杨某调离,6月现任厂长刘某接任,10月李某因患脑溢血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6871.71元。李出院以后,多次找刘报销医疗费,厂方以李不辞而别为由,认定其属自动离职而拒绝医疗费报销要求。同时仲裁庭还查明,由于多种原因,该厂未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故李某与企业未以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分析意见:

仲裁庭通过调查认为:李某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没有上班参加劳动,主要是厂方管理松懈所致。一是在李某要求调换工种的情况下,厂方未及时另行分配其合适的工作,造成其长期脱岗,厂方也未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李作出行政处理;在《劳动法》已颁布实施后,厂方没有执行《劳动法》以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履行。因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厂方以李某自动离职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二是李某也负有一定责任,没有积极主动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目前企业困难较多的情况下,企业采取给职工放长假,或职工不提供劳动、厂方不给工资“两不找”的形式,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种下了隐患,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关系存在,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由被诉人安排申诉人适当工作;

2.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为申诉人报销医疗费6871.71元;

3.本案仲裁费300元由被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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