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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诉人孙和平诉被诉人常州市宏飞机械配件厂

2019-05-04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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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诉人孙和平诉被诉人常州市宏飞机械配件厂劳动争议案送达问题的请求: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诉人常州市宏飞机械配件厂拒收本案仲裁文书为由,要求进行公告送达,申诉人认为不妥,但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不理会申诉人合理意见,特请求

关于申诉人孙和平诉被诉人常州市宏飞机械配件厂

劳动争议案送达问题的请求

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诉人常州市宏飞机械配件厂拒收本案仲裁文书为由,要求进行公告送达,申诉人认为不妥,但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不理会申诉人合理意见,特请求尊敬的领导能够在百忙中亲自过问,给申诉人一个公道: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送达申诉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发工作的传达室等人员均可作为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才可以公告送达。

本案中,被诉人单位地址明确,正常生产,是完全可以送达的,并且其法定代表人也曾多次到过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不存在无法送达的情况,被诉人是故意拒收,故意设置障碍,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听之任之,应严肃处理。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充分维护申诉人的利益。因此,本案应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而不应公告送达。

其次,《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也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快速审理、及时裁决,涉及劳动报酬、保险待遇的应当优先审理。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申诉人请求严格执行,而不应要求申诉人公告送达,让没有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多花公告费,再多等1个多月,这对申诉人是极其不利的,也是极不公平的,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对人民极不负责的。

第三,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申诉人立案时就百般刁难,不给申诉人立案,后来申诉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邮寄送达申诉文书,才勉强受理,申诉人也怀疑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有意为难申诉人。

申诉人极度无助,请求我们尊敬的父母官能够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亲自过问,申诉人坚信此事会得到解决的。申诉人也会为此斗争到底!

此致

       敬礼

                           申诉人:孙和平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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