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除条件的定义有不同说法,一说,解除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是否终止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告终止,使原来的权力或义务即行解除;二说,在附解除条件合同中,使合同解除的条件称为解除条件;三说解除条件,谓左右法律行为效力消灭之条件;四说,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以上四种说法归根结底是合同解除说、合同失效说两类。我国合同法第45条表述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体例上属于“合同的效力”一章,未划入“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一章,因此笔者认为解除条件成就致合同失效既不是合同解除,也不是合同终止,属于一种单独类型,解除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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