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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职工探亲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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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02:27
导读: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及4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及4年以上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给假20天或45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及4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及4年以上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给假20天或45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出境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境外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归侨、侨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也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凡符合在国内会亲或改探条件的,其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内探亲的同等待遇。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治病等的路费自理。

    台属职工会亲假期与待遇 台胞、台属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台湾或国外回来的配偶和父母。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职工探亲假规定办理。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的台湾回大陆人员的亲属假期,可由本人申请,根据其亲疏情况,所在单位给予5至7天的假期。去外地会亲的,另按实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路费等由本人自理。会亲给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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