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员工在8小时外加班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如果在合理的状况下员工不能在标准工作时间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用人单位应考虑重新调整劳动定额。
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