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车祸致死 法院调解适当补偿
作者:陈春萍 胡龙锁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4年7月26日,杨某驾驶着无牌号轻便摩托车,从水电安装公司往检测中心工地方向行驶,途经330线永康市区东站往唐先方向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的中巴车发生碰撞,杨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了认定,认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通行时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杨某应负主要责任。后中巴车司机赔付杨某的亲属5万多元。
杨某的亲属认为杨某是在上班期间发生车祸的,杨某之死属于工伤范围之内,其所在公司应负有责任。遂向当地劳动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部门认为杨某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清楚,但是由于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的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认定杨某为非工伤。
考虑到杨某家人生活困难,法院遂调解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