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重庆:上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 赔偿有明确规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22 10:37
导读: 重庆市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类似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案件赔偿有了明确规定,不仅要赔,而且要赔得及时。据悉,我市每年发生的工伤赔偿案约1.5万余件,其中因第三人造成的就有15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近6000万元。市高院发布
重庆市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类似“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案件赔偿有了明确规定,不仅要赔,而且要赔得及时。
  据悉,我市每年发生的工伤赔偿案约1.5万余件,其中因第三人造成的就有15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近6000万元。市高院发布的新规重点对此类工伤案件赔偿作出了明细规定。
  赔偿金先由保险机构垫付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也算工伤。”据市高院有关人士介绍,在1500余件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案件中,大部分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为保障受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获得充分救济,市高院规定,工伤发生后,受伤职工可要求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肇事者逃逸或确无赔偿能力,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避免因民事诉讼时间过长,而导致受伤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
  工伤赔偿实行差额互补
  为保证分配公平,市高院确定我市将采取差额互补的工伤赔偿方式。
  据了解,受伤职工已获得肇事者支付的足额民事赔偿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而当民事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时,则由保险机构及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保险机构可双向追偿
  在保障赔偿金足额兑付的同时,如受伤职工分别向肇事者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时,法院应中止其后一诉讼。如受伤职工从双方获得双份赔偿,法院应支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向其追讨重复赔偿部分。
  此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对肇事者进行追偿,其追偿金额以肇事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限,诉讼期限为一年。
  进城务工10年以上农民工有望按城市标准赔付
  市高院有关人士特别指出,随着农民工日益融入城市生活,下一步,将考虑对进城务工10年以上的农民工,按照城市职工标准进行工伤赔偿,以逐渐消除城乡差别。
  此外,市高院明确,由于残疾补偿金、死亡抚恤金等具有精神抚慰性质,法院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中,原则上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684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重庆:上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 赔偿有明确规范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劳动纠纷问题
重庆:上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 赔偿有明确规范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