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中受伤的王英霞,在十五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依法驳回了王英霞的诉讼请求。
家住德城区黄河涯镇的王英霞,于1986年4月在山东省武城县马庄乡砖瓦厂打工时,由于裤腿被搅拌机齿轮绞住,将左腿带进搅拌机致伤。当时被送往医院进行左腿截肢手术,并用钢钉固定。治愈后,1987年5月28日,王英霞与原山东省武城县马庄乡政府和砖瓦厂达成协议,一次性包干补助2400元。
2001年6月18日,王英霞在法院进行法医鉴定,被鉴定为四级伤残。2002年10月,王英霞向武城县法院起诉武城县鲁权屯镇政府和马庄乡砖瓦厂,要求给付工伤待遇。
武城县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王英霞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英霞主张2400元补助是第二次截肢手术费,仅提供了一份挂号证,并不能证实上诉人的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王英霞再就十几年前的问题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王英霞不能证明十几年中自己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因此其诉讼已超时效,原审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裁决,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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