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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认定工伤 单位未能举证败诉

2015-04-2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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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8岁的老蔡在某电器设备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14年4月13日,老蔡像往常一样,和同事一起在车间抬工件。不料,工作不到半小时,不慎把腰给扭了,疼得他根本无法走路,公司立即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为腰扭伤、L3-4椎间盘突出、L5-S1椎间盘膨出。老蔡向公司索赔遭拒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老蔡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电器设备公司不服,认为老蔡腰椎间盘突出属于脊柱的退行性病变,是椎间盘慢性病变所致,是常见的退化性疾病,并非急性损伤所致,劳动保障部门对于其所作工伤认定理由不充分;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认定员工老蔡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保障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认定老蔡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约律师姜涛: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这与一般民事侵权中由被害人举证的规定正好相反,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充分注重证据搜集与保存,以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老蔡在单位抬工件时扭伤腰部,经医院诊断为椎间盘突出和膨出,并不排除外力作用所致。用人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老蔡所受的伤害系扭伤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其所受的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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