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省灾区实际情况,甘肃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优惠政策,对因灾死亡的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费可按3500元、抚恤金可按1750元标准支付。此外,还在确保受灾群众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就业援助、农民工工作等方面对受灾群众给予了一定优惠。这是记者6月4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
参保人员先住院后办手续
凡因在抗震救灾中受伤或患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要住院的,采取先接收住院、再办理住院手续的办法,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给予报销;对省内其他地区异地安置在地震灾区的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到地震灾区的参保人员,在地震期间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给予报销;对在抗震救灾期间(暂定为3个月)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目录,可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可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解决,使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在10%以内。
抗震救灾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按照规定,凡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干部职工,或因工外出期间,因地震灾害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职工,应及时认定为工伤;对在抗震救灾中牺牲的干部职工和地震灾害中工亡的职工,要及时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解决。
参保人员丧葬费为3500元
受灾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因灾死亡的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费可按3500元、抚恤金可按1750元的标准支付。
按照相关要求,灾区就业服务机构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要积极协调经办银行给予贷款,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
按照规定,对有返乡意愿的灾区农民工,要足额支付工资,帮助农民工购买车船票,确保他们顺利返乡;严厉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妥善处理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原则上,对返乡农民工不能因抗震救灾而解除劳动关系,在他们重返工作单位时,要保持他们顺利就业和稳定就业。
灾区初高中生就读技校免试
按照规定,凡灾区初高中毕业生有意愿就读技工学校的,实行免试入学,安排其在全省省部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就读,享受助学金政策;全力支持、帮助灾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再就业培训,组织重点职业院校骨干教师赴灾区(陇南、甘南)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援助。(记者 吕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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