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政策是按照民政部1982年颁布的《关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范围的意见》中规定:
(1)在执行任务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
(2)因战、因公致残伤口复发死亡;
(3)职业病死亡;
(4)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病死亡;
(5)因医疗事故死亡;
(6)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凡是由于本人过失造成的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牺牲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颁发后,应按新的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