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
劳动关系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其从属性,如果劳动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从事劳动,则其劳动部具有从属性,这样的劳动者也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因为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进度,与公司之间并不具有从属性的特征。但在我国由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也都视为“劳动者”,企业厂长经理也要与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这实际上是对劳动法的误读,这样的“劳动者”是政治意义上的“劳动者”,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的董事、经理与公司发生争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对于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的纠纷,由于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非基于劳动合同产生,股东是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而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经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纠纷,鉴于我国劳动法目前并未区分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故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在审理中,不能机械地适用劳动法的基础性规定,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使劳动争议的处理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