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是深圳2008年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一至四级),适用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工伤。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24个月=4656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5个月=29100元
月伤残津贴: 1940元/月×90%=1746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1940元/月×90%×12个月×10年=209520元
月护理费:3233元/月×60%=1939.8元
一次性护理费: 3233元/月×60%×12个月×10年=232776元
安家费: 3233元/月×6个月=19398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537354元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22个月=4268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4个月=27160元
月伤残津贴: 1940元/月×85%=1649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1940元/月×85%×12个月×10年=197880元
月护理费:3233元/月×50%=1616.5元
一次性护理费: 3233元/月×50%×12个月×10年=193980元
安家费: 3233元/月×6个月=19398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481098元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20个月=3880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3个月=25220元
月伤残津贴: 1940元/月×80%=1552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1940元/月×80%×12个月×10年=186240元
月护理费:3233元/月×40%=1293.2元
一次性护理费: 3233元/月×40%×12个月×10年=155184元
安家费: 3233元/月×6个月=19398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424842元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8个月=3492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2个月=23280元
月伤残津贴: 1940元/月×75%=1455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1940元/月×75%×12个月×10年=174600元
月护理费:3233元/月×30%=969.9元
一次性护理费: 3233元/月×30%×12个月×10年=116388元
安家费: 3233元/月×6个月=19398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368586元
注: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8798元即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职工工资高于深圳市2007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300%的,按照元的300%即9699元/月计算;工伤职工工资低于深圳市2007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60%的,按照3233元的60%计算。3233元/月×60%=194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