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出差然红眼病算不算工伤呢?
出差染红眼病不属工伤
读者吴某来信反映:他是上海电力机械厂的职工,在1971年到外地出差时感染了红眼病,后由于没及时治疗,病毒进入脊柱神经,导致双腿行动不便、肌肉萎缩。由于他是在出差途中染病的,他想知道自己的情况是否应该属于工伤。
上海电力机械厂回函:根据反映人的要求,厂里派人专程前往闵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该部门接待人员答复,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作为工伤处理。而反映人在出差途中感染红眼病,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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