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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的意见

2019-04-08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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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对实行新工时制度的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和对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和对象有关管理规定(一)对实行新工时制度的要求我省建设行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指导企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精心安排
内容提示:

对实行新工时制度的要求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和对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和对象

有关管理规定

(一)对实行新工时制度的要求

我省建设行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指导企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精心安排和组织生产,努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确保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不同车间、不同岗位,根据工作(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难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工种、岗位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自来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公交、市政、公园、环卫等建设行业和文化娱乐场所,在安排工作(生产)休息时,要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加强领导,不能空档、空岗,不能缩短工作(生产)、服务时间,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更便利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和对象

我省建设行业企业,因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下列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正、副董事长,正、副(经理)总经理,正、副书记等高级管理人员;

2、上述人员的秘书、司机;

3、企业中的值班(保卫)人员;

4、企业中具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和长期住外的业务人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38条、第41条和第44条中的第一、二款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法。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和对象

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工人、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等,因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生产工艺以及受季节、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既无法按标准工作制执行,也无法按《劳动法》中第38条、40条、41条执行的,可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法定休息日工作属正常工作,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与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四)有关管理规定

1、对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若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时,单位应另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对其年度工作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2032小时/年)而不能补休(企业应在合同期内补休)的人员,其超过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另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合理确定计件单价。

3、企业因工作需要职工在工作日加班加点的,企业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职工在休息日加班的,一般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企业应另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加班费;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业应另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

因公出差遇上休息日,企业一般给予相同日数的补休,不能补休的,企业应另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加班费;因公出差遇上法定休假日的,企业应另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费。

4、计算加班费的办法,其加班时间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其日工资标准:按月工资标准除以月标准工作天数;其小时工资标准按日工资标准除以法定日工作小时。

5、我省建设行业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应加强管理,建立工时台帐,严格考勤、考核。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予支付加班工资。

[详见河南省建设厅、劳动厅《关于河南省建设行业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意见的通知 》(1996年5月9日豫建人[199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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