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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2019-04-08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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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力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
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1. 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力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把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2. 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体假实行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职工年休假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3. 问:如果有些企业只因极少数技术骨干轮换不过来而影响《规定》的贯彻实施,能不能用加班加点的办法予以解决?

答:为了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实施新工时制度,企业首先要抓紧进行业务员、技术骨干的培养,以便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改换顶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全体职工的健康和休息权利,也能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在抓紧培养技术骨干的同时,为了使企业大多数职工能尽早实行新工时制度,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即对极少数技术骨干发加班工资或补休,但是,一要与工会与劳动者本人协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障技术骨干的身体健康;三不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必须尽快招聘合格人才或抓紧培养合格人才。

4. 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员、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5. 问:哪此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件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对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6. 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在每周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7. 问:中外合营企业中外籍人员,应如何执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因此,在《规定》发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员工,其工作时间仍可按合同执行。

以上摘自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部发[1995]187号(199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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