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发布前,我国职工工作时间以对工作日的规定为内容和基础,将其分为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四种形式;根据新的工作时间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划分为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延长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是指工作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周不超过40小时。它是一般职工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适用的条件为一般工种或工作岗位,常规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适用的条件为一般工种或工作岗位,常规工作环境。实行计件工作的,应按标准工作日(周)的工时长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缩短工时制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七小时、六小时或五小时等)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起点、终点及连续性不作固定的工时制度。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无法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的人员;工作性质特殊,机动作业的人员;其他不适合定时工作的人员。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休息时间是在8小时以外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间。
劳部发[1994]521文件中:
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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