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民胡女士等34人,分别于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在绵阳某公司工作。2010年3月,由于公司一直未依法为他们购买社保,胡女士等34位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驳回了他们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2010年8月,胡女士等34位劳动者诉至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据其各自实际的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法》,以2008年1月为起算时间,为其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后,胡女士等劳动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未足额计算,便于2010年12月,上诉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面对叠加起来厚近一米的34套卷宗材料,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3位法官认真阅卷,掌握案件事实;翻查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线的同时,探寻案件的调解基础,终于找到了促使双方当事人撤诉和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于是,法官积极进行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与劳动者代表人、代理人分别沟通;代表人和代理人通过双向互动、彼此换位思考等方式,消除其对立,缩短其距离。
起初,劳动者要求公司将其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折现,其余请求可放弃。但鉴于社保财经运作的特殊性,法官多次给劳动者释明购买社保对自己的长期效益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同意公司为其补缴相应的社保费后,仍按一审判决的经济补偿金执行。同时,法官又敦促公司尽快履行自己应给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使公司为案涉劳动者补缴了全部相应社保费用。
4月11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精心组织的再次调解中,双方终于尽弃前嫌,达成共识,并在安县法院一审法官的配合和协助下,按判决,将9.4万元人民币当场兑现完毕。至此,一场几起几落的“扯皮官司”结案,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